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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直接投资备案ODI适用情形
发布时间: 2024-12-27 16:13 更新时间: 2024-12-28 09:00

ODI适用情形


境外直接投资备案,简称ODI,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,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,以投入资产、权益或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获得境外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。


因此,当境内机构投资境外企业(包括港澳台地区)时,无论采取新设、并购的方式,但凡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权、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,都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,相关部门主要是指发改委、商务部门以及外汇部门。


投资活动,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:

(一)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、使用权等权益;

(二)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、开发特许权等权益;

(三)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、经营管理权等权益;

(四)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、经营管理权等权益;

(五)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;

(六)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;

(七)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;

(八)通过协议、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。


在具体操作中,ODI许可备案又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,行业、国家等因素,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。一般来说,非重大投资额或者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,对于敏感行业、敏感地区或超过一定投资额的,涉及到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核准。也因此,对于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来讲,主要涉及的是境外投资备案流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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